明朝初沿元制,后以行省权力太大,将行省一分为三。设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司,合称为“
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分别掌握行政、司法、军事权力。时全国共14个布政使司、2个直隶地区以及其他边疆行政区。
清朝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辖区直接通称为“行省”,并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
总督、
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时全国共18个布政使司(省)等25个省级行政区。
中华民国初年,行政区划沿袭清朝。后历经变动,又由于战乱或时局原因,区划不常固定;1945年收回
台湾省,1946年
外蒙古独立。至1949年全国依法共有35个省等50个省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全国一级地方行政单位曾一度是
大行政区,后历经多次变动,1965年基本稳定下来;1988年设立
海南省。全国共有23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