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蒙古地方]的解释
蒙古地方为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之一,于 1915年中华民国 北洋政府外蒙古和沙俄达成《 中俄蒙协约》后成立;蒙古地方与 西藏地方同为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中同以“地方”为名的特别行政区划,该行政区为直属中央的 一级行政区,相当于省级,1928年国民政府掌权后比照 省政府的蒙古地方行政机关则为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除此, 行政院也于院内设置 蒙藏委员会的直接对口部会。
蒙古地方的范围即1913年中俄声明确定的清末 库伦办事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管辖区域,包括喀尔喀四部、 科布多唐努乌梁海。蒙古地方区划约有173万平方公里   。以面积言,蒙古地方为中华民国行政区划的第二大,仅次于 新疆省,其辖下有4部2地区及116旗4牧场36佐领   等次区划。不过因气候与《中俄声明》内禁止汉人移民等因素,其行政区域内人口并不多,划分初期未及200万  
1915年 博克多汗国取消,改为自治。1919年 徐树铮任西北筹边使兼西北边防军总司令,10月率兵进入 外蒙古,迫使外蒙古在在同年 11月17日正式取消自治,回归中国。 1921年蒙古革命后苏联控制该地。1924年蒙古君主 哲布尊丹巴活佛突然逝世。在苏联第三国际和蒙古人民党的支持与行动下,高度自治的 外蒙古政府于 1924年 11月26日宣布废除君主立宪制,成立 蒙古人民共和国,定都 库伦,改城名为 乌兰巴托,以 1921年作独立纪元,允许苏联驻军。目前与蒙古地方面积几乎相同的蒙古国(除唐努乌梁海)已成为 联合国成员之一,也获得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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