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的解释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1912—1949),指代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管理区划,包括 北洋政府时期和 国民政府时期,分为省(地方、行政区)、道( 行政督察区)等级别。
北洋政府初期分为22省、4特别行政区、4地方、3地区和2府;国民政府初期分为28省、2地方和6院辖市
1945年8月15日,台湾省光复,1946年1月5日中华民国政府正式承认外蒙古从中国独立,同年12月25日,制宪大会正式通过《中华民国宪法》,确立了中华民国之主权。依据此宪法,首都为南京特别市,永久陪都为北平、重庆、台北,政府元首为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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