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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方]的解释
西藏地方为
中华民国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曾设置的省级
行政区
之一。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设置,与
蒙古地方
同为中华民国同以“地方”为名的特别行政区划,该行政区为直属中央的
一级行政区
,相当于省级。1912年12月中旬,十三世达赖喇嘛回到拉萨,重掌西藏地方政府噶厦(西藏地方政府),实际掌管西藏地方和西康省的西部地区。西藏和平解放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继续沿用此行政区划,直至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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