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西藏地方]的解释
西藏地方为 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曾设置的省级 行政区之一。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设置,与 蒙古地方同为中华民国同以“地方”为名的特别行政区划,该行政区为直属中央的 一级行政区,相当于省级。1912年12月中旬,十三世达赖喇嘛回到拉萨,重掌西藏地方政府噶厦(西藏地方政府),实际掌管西藏地方和西康省的西部地区。西藏和平解放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续沿用此行政区划,直至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  

© CopyRight 212-2021, www.9aiVIP.com ,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