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伍廷芳]的解释
伍廷芳(1842年7月30日—1922年6月23日),本名叙,字文爵,又名伍才,号秩庸,后改名廷芳。 汉族,广东新会西墩人,清末民初杰出的外交家、 法学家,出生于 新加坡,3岁随父回 广州芳村定居,早年入 香港圣保罗书院,1874年自费留学 英国,入 伦敦大学学院攻读法学,获博士学位及 大律师资格,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个 法学博士,后回香港任律师,成为 香港立法局第一位华人 议员
洋务运动开始后,1882年进入 李鸿章幕府,出任 法律顾问,筑铁路、办交涉,改法制、争国权。参与甲午中日议和、中法谈判、 马关谈判等,1896年被 清政府任命为驻美国、西班牙、 秘鲁公使,签订近代中国第一个平等条约《 中墨通商条约》。他力主废除“ 凌迟”、“ 枭首”、“ 戮尸”、“ 缘坐”、“ 刺字”等酷刑,使流传中国数千年的野蛮重刑律法得以废除。他还先后主持起草了《大清商律》、《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铁路简明章程二十四条》、《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以及《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等新法。创办中国第一所近代法律学堂,培养了近万名法律人才。
辛亥革命爆发后,伍廷芳为帝制的覆灭、司法制度的改革、国权的维护作出巨大贡献。他任 中华民国军政府外交总长,主持 南北议和,达成迫清室退位。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出任 司法总长。1917年赴广州参加 护法运动,任 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财政总长、广东 省长。1922年, 陈炯明叛变时,因惊愤成疾,逝世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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