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京条约》]的解释
《南京条约》(Treaty of Nanking),又称“万年和约”   、“白门条约”   、“ 江宁条约”   ,是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 不平等条约。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廷代表 耆英伊里布牛鉴与英国代表 璞鼎查在停泊于 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 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 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南京条约》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国:(1)割让 香港岛;(2)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3) 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4) 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5)废除 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 [5]   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6]  
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22日、10月8日,耆英与璞鼎查又先后签订中英《 五口通商章程》和《 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和细则, [7]   将协定关税和 租界制度予以落实,并使英国取得 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权益。 [8]  
《南京条约》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关税主权,便利了英国对华的 商品输出,使中国开始沦为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 列强趁火打劫,相继强迫 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进一步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破坏了中国的 自然经济,并加速了清王朝的衰亡。
(概述内图片来源:台湾政治大学历史词条资料库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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