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
关税亦称“协定税则”。“固定关税”的对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而制定的关税税则。协定关税有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类型: 一种是自主协定关税,即通过协议,在自愿对等的基础上相互给予对方以某种优惠待遇的关税税率;另一种是片面协定关税,即一国在另一国胁迫下签订协议,片面给予优惠待遇的关税税率。如旧中国从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后,即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帝国主义列强片面规定“值百抽五” (即5%的税率) 的低税率,并且未经外国同意不得自行修改。新中国成立后,这种不平等的协定关税制度,始告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