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辛丑条约]的解释
《辛丑条约》(英: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 清政府代表 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法、德、意、日、奥、比、西、荷十一国外交代表,在 义和团运动失败、 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于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 不平等条约
《辛丑条约》有中文、法文两种文本,以法文本为准,共有12款,另加19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1)中国对各国赔款4.5亿两白银,价息合计超过9.8亿两白银,并以关税和盐税等作抵押;(2)划定 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3)拆毁天津 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 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4)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5)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府概允商议;(6)惩办“首祸诸臣”;(7)改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   (8)清政府对德、日道歉,等等。  
《辛丑条约》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史上失权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 [3-4]   《辛丑条约》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 掠夺 [5]   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概述内图片来源: 台湾政治大学数据库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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