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Executive Yuan),是
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和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
的机关。依据《
中华民国宪法》第53条规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因此行政院是
中华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并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之规定对
立法院负责。
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的“行政院”特殊情况报道中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
其不等同于“
中华民国政府”。除广义的
五院说法外,就狭义而言,1949年之后,台湾地区的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或“台湾行政当局”。
经过1992年-2004年数度修法后,
台湾地区领导人权力增加,使得所谓“中华民国政府”也可为“行政院”(内政、财经等)与“总统府”(部分之防卫、外事)两机关之统称。
行政院置院长1人,由“总统”任命;副院长1人,兼任部会首长之政务委员10人,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7人,均由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共同组成“行政院”会议,以院长为领导,议决重大施政方针及向“
立法院”提出法律、预算、戒严、大赦、宣战、媾和、条约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