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日本战犯]的解释
日本战犯是指1945年8月15日,自日本政府投降之日起,相当一部分日军军官被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或被 中国新加坡菲律宾等一些同盟国俘虏。
在中国,日本战犯共经历两个时期,一个是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一个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国民政府时期于1945年冬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946年2月15日, 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主要审理制造 南京大屠杀惨案的日本战犯和其他日本战犯。
据不完全统计,从1945年8月至1947年5月,中国国民政府共逮捕日本战犯2357名。经南京和上海、北平、汉口、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等10处军事法庭的分别审讯。
其中 谷寿夫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川岛芳子等149名 罪大恶极的战犯被国民政府依法判处 死刑。696名日本战犯被国民政府检察机关起诉判刑,400多名日本战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开始接手国民党政府所处置的日本战犯。另外新中国还接收了从苏联引渡回国的战犯。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对于日本战犯要以“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因而所有被国民政府判刑的战犯暂时获得特赦。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对关押在 太原抚顺的1000余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无一人被判处死刑。8名战犯分别被判处8-18年有期徒刑。
1956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押日本战犯上中正高、大矢正春、川田敏夫等335人,宣布免予起诉并释放。
1964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所有战犯释放回国。

© CopyRight 212-2021, www.9aiVIP.com ,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