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时期于1945年冬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946年2月15日,
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主要审理制造
南京大屠杀惨案的日本战犯和其他日本战犯。
据不完全统计,从1945年8月至1947年5月,中国国民政府共逮捕日本战犯2357名。经南京和上海、北平、汉口、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等10处军事法庭的分别审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开始接手国民党政府所处置的日本战犯。另外新中国还接收了从苏联引渡回国的战犯。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对于日本战犯要以“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因而所有被国民政府判刑的战犯暂时获得特赦。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对关押在
太原和
抚顺的1000余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无一人被判处死刑。8名战犯分别被判处8-18年有期徒刑。
1956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押日本战犯上中正高、大矢正春、川田敏夫等335人,宣布免予起诉并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