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宣布政使司为
明清两朝的
地方行政机关,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
明朝时承宣布政使的辖区是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布政使司”、“
布政司”、“藩司”,不称“
行省”。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词,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处”
。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而一省之
刑名、军事则分别由
提刑按察使司与
都指挥使司管辖。布政司、
按察司、都司合称为“
三司”,皆为
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三司首长同秩同阶
从二品。
清朝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辖区直接通称为“行省”,并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总督、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