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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的解释
地方立法权,是指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所有设区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
截至2015年2月,除了
省
、
自治区
和
直辖市
外,23个
省会
、5个自治区
首府
、18个
较大的市
以及4个
经济特区
、3个
特别合作区
共49个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1-3]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
设区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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