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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市]的解释
“较大的市”是一个
法律概念
,是为了
解决
地级市立法权而于1982年创设。非
省会
地级市
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
拥有
了
地方立法权
。2014年0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草案扩大至全部282个
设区的市
。
国务院
分四次共批准了19个较大的市:
唐山市
、
吉林市
、
大同市
、
包头市
、
大连市
、
鞍山市
、
抚顺市
、
齐齐哈尔市
、
无锡市
、
淮南市
、
青岛市
、
洛阳市
、
重庆市
(1997年直辖后不再是“
地级市
”)、
宁波市
、
邯郸市
、
本溪市
、
淄博市
、
苏州市
、
徐州市
。
广义上,较大的市分为省会城市,
经济特区
,还有其他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
省会
城市27个、
经济特区
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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