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直隶]的解释
南直隶简称 南直,是明朝处于南方、直隶中央六部的府和直隶州的区域的总称。为 明朝行政区划两京地区之一,区别于 北直隶。与今 江苏省安徽省以及 上海市二省一市相当,与山东、河南、 湖广、江西和浙江相接壤。
南直隶经济繁荣,赋税居全国之冠;文化昌盛,崇文重教,半数以上官员皆出自 江南贡院;约占全国人口18%(1630年),面积235,368平方公里,仅占全国面积7%左右(1630年)。
明朝初年,直属京师南京的地区为 直隶洪武初年建都 应天府(今 南京市),以 应天府苏州府凤阳府等14个府级单位(注:明朝时期的直隶州与府平级,有别于低一级的散州)为直隶。 永乐十八年(1420年),明成祖 朱棣迁都后,消北平布政使司,将北平布政使司所辖府 和州直隶州也直隶中央六部,遂称北直隶,简称北直,区域大致相当于今北京、天津、河北等市省;京师改称南京,原京师地区改称南直隶,原辖区基本不变,以区别于北直隶。
清朝 顺治二年(1645年)满清沿明制设江南 承宣布政使司,南直隶改为 江南省,即废除 南京国都地位,巡抚衙门设于 江宁府(今江苏省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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