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马关条约]的解释
《马关条约》是中国 清朝政府和日本 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 马关(今 山口县 下关市)签订的 不平等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马关条约》的 签署标志着 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中方全权代表为 李鸿章李经方,日方全权代表为 伊藤博文陆奥宗光
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 辽东半岛(后因 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 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 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中国还增开 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 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马关条约》使日本获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与此同时,条约也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 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该条约适应了 帝国主义列强对华 资本输出的需要,随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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