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开始对香港的殖民统治,时间是在
第一次鸦片战争时,当时
清政府战败于1842年8月29日与英国签订的《
南京条约》,将
香港岛及
鸭脷洲割让给英国。1860年10月,
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清政府再次战败,被迫签订《
北京条约》,将
九龙半岛(时称九龙司地方一区)界限街以南及昂船洲交给英国管治。1898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将
深圳河以南,
界限街以北的230块大小岛屿总计975.1平方公里的土地租借给英国,并将租借地称为“
新界”,租期为99年。从1898年7月1日开始,至1997年6月30日期满。从而占领香港全境。
1982年9月,英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开始就香港前途问题展开谈判。虽然《南京条约》与《北京条约》皆指香港岛及鸭脷洲与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及
昂船洲永久割予英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拒绝承认《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等所有相关不平等条约,只承认香港受英国管理,而非英国属地,并要求英国将香港岛和九龙连同新界一并交还。1997年,英国政府决定将香港的主权交还给中国,但同时争取维持英国在香港的利益。
中英双方经过两年多达22轮的谈判,最终在1984年12月19日正式签署了《
中英联合声明》,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中国在香港成立
特别行政区,开始对香港岛、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新界等土地重新行使主权和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