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是指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根据中国刑法第95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伤害可定为重伤。(1)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它器官机能;(3)其它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者。重伤的具体标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6年8月15日曾联合下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2013年8月30日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以下简称新标准),进一步加强了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新标准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旧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发[1990]070 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新标准根据伤情程度将人体损伤划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等级,其中重伤又分为重伤一级与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