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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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