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署是
中华民国时期的
行政督察区的“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原“行政督察区”改为
专区,则成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67年-1971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作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成为正式的机构名称。管理一般地区的行政公署叫
地区行政公署,管理
盟的行政公署叫
盟行政公署。
抗日战争和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行政公署是地方政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
省级政权机关。
督察地位变化:1、
督察区阶段是协管:中华民国时期的省级体制是省管县,督察行署是省级政府的
派出机关,督察专员是派出员,行署只是一种
片区性质的督察、协管,不属于一级
政府,没有政府的一般部门。2、专区阶段起是统管而具有政府的一般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而需要扩大行署,专区行署有政府体系(各职能部门),统管
县级行政区,
省(
自治区)级体制是省管
地区行署(和
盟行政公署)。这时的行政公署虽不是一级政府,但已经具备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区的行政地位。因此,地区行署改为地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体系)几乎没变,只是自主权多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