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
芝加哥公约。是指1944年12月7日于美国
芝加哥订立,1947年4月4日正式生效。公约现有加入国约150个。中国为该公约缔结国。1971年2月15日
中国正式宣告承认该公约,1974年3月28日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根据公约规定:(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2)航空器必须具有一国国籍,任何缔约国不得允许不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其领空飞行;(3)国际航班飞行必须经缔约国许可并遵照许可的条件,非航班飞行则无需经事先获准即可不降停地飞入,飞经缔约国领空;(4)缔约国有权保留其国内载运权;(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6)公约仅适用于
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
国家航空器。“芝加哥公约”是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现行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宪章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