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是
北美洲十三个英属
殖民地宣告自
大不列颠王国独立,并宣明此举正当性之文告。
1776年7月4日,本宣言由
第二届大陆会议(Second Continental Congress)于
费城批准,这一天后成为美国独立纪念日。宣言之原件由
大陆会议出席代表共同签署,并永久展示于美国
华盛顿特区之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当中。此独立宣言为美国最重要的立国文书之一。7月4日是决议采用宣言的日期,之后进行了印刷,议会代表们大多采用1776年8月2日签署本宣言。
《独立宣言》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前言,阐述了宣言的目的;第二部分阐述
政治体制思想,即
自然权利学说和
主权在民思想;第三部分历数
英国压迫北美殖民地人民的条条罪状,说明殖民地人民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迫拿起武器的,力争独立的合法性和正义性;第四部分,也就是在宣言的最后一部分,美利坚庄严宣告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