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特区”。中央政府赋予经济特区引进项目审批权、人员因公出国出港审批权、外贸出口权、外汇管理权及许多其它经济管理权限,并且在包括税收、外汇管理、银行信贷、劳动用工以及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给予了很多的优惠政策。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从局部试验性的阶段向普遍改革推进的时代。搞活
市场经济、
对外开放、与国际市场接轨,已经成为全中国的要求。经济特区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这个称呼正在一次次“特与不特”、“特的新含意”的讨论中逐渐淡化。
3.“
特别合作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政策地位、实行
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合作区是我省以先富带动后富解决个别市发展滞后下来的问题、
汕尾发展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合作区域。特别合作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省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
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特别合作区的成立,有助于发展汕尾落后的局面、有利于深圳和汕尾的繁荣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