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沈家本]的解释
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 吴兴(今浙江 湖州)人,清末官吏、 法学家新法家代表人物。
清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光绪九年(1883年)进士,曾任 直隶、陕西司主稿,受刑部尚书 潘祖荫赏识。任 奉天(今 沈阳市)司正主编,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 帮办,后又升为协理、管理等。出任天津知府,任间宽严结合,恩威并施。调任 保定知府后,在教案中按法据理力争,处理妥善。后升任通永道,山西 按察使。未及行,外国教士为报争地索款未成之恨,诬沈私通 义和团,遭搜查,终因查无实据而未获罪。晚年历任刑部右 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并兼 大理院正卿、 法部右侍郎、 资政院副总裁等职。
沈家本精于经学和 文字学,继承了中国学术传统中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他希望将儒家的道德准则同欧洲的刑罚机制结合起来,重视刑轻仁政的理想。他还曾参与晚清改革,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 法典,重视研究 法理学,建议废止 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 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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