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法法系]的解释
民法法系又称“ 大陆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欧洲大陆19世纪以 民法典的颁布而形成的独特风格的法律文化现象。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影响较大的法系。分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友系。前者如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美各国的法律;后者如德国、奥地利、瑞士、日本等国的法律。特点为:(1)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2)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作用。(3)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语言的精炼性。(4)在司法上强调法院体系的统一、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纠问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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