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区划制度,随
明治政府于1871年实施的
废藩置县政策而建立,一般分为
都、道、府、县(广域地方公共团体)以及
市、町、村、
特别区(基础地方公共团体)两级。
日本全国47个
一级行政区:分为1都(
东京都:Tokyo)、1道(
北海道:Hokkaido)、2府(
大阪府:Osaka、
京都府:Kyoto)和43
县(県),下设市、
町、村。
部分偏远地区、离岛地区设立都道府县的行政派出机关“支厅”,近年多改制并更名为“县民局”、“振兴局”等。与市同级的“
郡”,1920年代开始虚级化,仍具备地址表记、广域行政圈范围、都道府县议会选举划分等功能。
在市制的演变方面,为因应大都市的产生,1956年创设
政令指定都市制度(简称“政令市”),将一些原属都道府县的事务移让给政令市。政令市之下设立“区”(行政区,不具
法人格),地址表记可省略县名。截至2012年,日本全国总共有20个政令市。另外,尚有设置标准较低、不得设“区”、但仍有较多自治权的
中核市与
特例市两个等级的市。所以日本的市制度,可分为:
政令指定都市(简称“政令市”,人口约50-70万以上可提出申请核可)、
中核市(人口达30万人可提出申请核可)、
特例市(人口达20万人可提出申请核可)、以及一般的市(人口达5万人的町、村可提出申请核可)等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