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日本行政区划]的解释
日本行政区划制度,随 明治政府于1871年实施的 废藩置县政策而建立,一般分为 都、道、府、县(广域地方公共团体)以及 市、町、村、 特别区(基础地方公共团体)两级。
日本全国47个 一级行政区:分为1都( 东京都:Tokyo)、1道( 北海道:Hokkaido)、2府( 大阪府:Osaka、 京都府:Kyoto)和43 (県),下设市、 、村。   部分偏远地区、离岛地区设立都道府县的行政派出机关“支厅”,近年多改制并更名为“县民局”、“振兴局”等。与市同级的“ ”,1920年代开始虚级化,仍具备地址表记、广域行政圈范围、都道府县议会选举划分等功能。
在市制的演变方面,为因应大都市的产生,1956年创设 政令指定都市制度(简称“政令市”),将一些原属都道府县的事务移让给政令市。政令市之下设立“区”(行政区,不具 法人格),地址表记可省略县名。截至2012年,日本全国总共有20个政令市。另外,尚有设置标准较低、不得设“区”、但仍有较多自治权的 中核市特例市两个等级的市。所以日本的市制度,可分为: 政令指定都市(简称“政令市”,人口约50-70万以上可提出申请核可)、 中核市(人口达30万人可提出申请核可)、 特例市(人口达20万人可提出申请核可)、以及一般的市(人口达5万人的町、村可提出申请核可)等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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