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特例市是根据1999年修改的《地方自治法》开始设立的,设立条件为人口20万人以上,并经市议会及所属都道府县议会之决议通过,可被指定为特例市。其职能权限介于
中核市与普通市之间,即比普通市多了批准开发项目、指定限制噪音区域和监管停车场的权限。
特例市制度在2015年4月1日施行的新版《地方自治法》已遭到废除,人口达到20万的城市可直接申请成为中核市,未升格的特例市仍可继续维持原有的自治权限,称为“施行时特例市”,另做为特例,在特例市制度废除后五年内,即2020年4月1日前,人口未达到20万的特例市亦可申请成为中核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