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提刑按察使司]的解释
提刑按察使司,元明清官署名。明置,主管一省司法事务。以 按察使为主官, 秩正三品;以按察副使为从官,秩正四品。按察副使辅佐按察使处理一省司法刑狱、监察按劾、治理驿传。副使下设佥事,正五品,员额不定。副使与佥事平时分道巡察。各省兵备、提学、巡海、清军,驿传。  
提刑按察使司的内部分设 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经历司掌收纳文书与勘察刑名之事,置经历、知事各一人; 照磨所掌照刷案卷,置照磨、 检校各一人; 司狱司,掌检察监狱事务,置 司狱一人。清沿置,其职掌与内部组织与明同。  
有观点认为,明代并不使用“提刑按察使司”的称呼,《 明史》的相关记述是对 提刑按察司的误称。  清史稿》中,除使用“提刑按察使司”的称呼外,   也多处称“按察使司”。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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