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按察使司,元明清官署名。明置,主管一省司法事务。以
按察使为主官, 秩正三品;以按察副使为从官,秩正四品。按察副使辅佐按察使处理一省司法刑狱、监察按劾、治理驿传。副使下设佥事,正五品,员额不定。副使与佥事平时分道巡察。各省兵备、提学、巡海、清军,驿传。
提刑按察使司的内部分设
经历司、
照磨所、
司狱司。经历司掌收纳文书与勘察刑名之事,置经历、知事各一人;
照磨所掌照刷案卷,置照磨、
检校各一人;
司狱司,掌检察监狱事务,置
司狱一人。清沿置,其职掌与内部组织与明同。
有观点认为,明代并不使用“提刑按察使司”的称呼,《
明史》的相关记述是对
提刑按察司的误称。
《
清史稿》中,除使用“提刑按察使司”的称呼外,
也多处称“按察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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