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解释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最初由原林业部和 农业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发布的一份由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名录。其中保护级别分为一级和二级,并且对水生、陆生动物作了具体划分,明确了由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的具体种类。
《名录》于1988年12月10日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原林业部和农业部发布施行,之后也经历了些许变更。《名录》的颁布把对于这些野生动物的保护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如有人违反相关法规(如捕杀或倒卖名录内所列的野生动物),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2021年2月5日,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公布,新增517种(类) 野生动物大斑灵猫等43种列为国家 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狼等474种(类)列为国家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豺、 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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