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九品中正制]的解释
九品中正制,又称 九品官人法,是 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 选官制度,是 曹丕采纳尚书令 陈群的意见,后来各参与方基本遵从这种不成文规定。曹丕于 黄初元年(220年)命陈制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此制至 西晋渐趋完备, 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从 曹魏始至 隋唐科举的确立,这期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 [1-3]  
九品中正制上承 两汉 察举制,下启隋唐之 科举,在中国古代 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实际是两汉察举制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或者说是察举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九品中正制大体是指由各 州郡分别推选 大中正一人,所推举大中正必为在中央任职官员且德名俱高者。大中正再产生小中正。 中正就是品评人才的官职名称。大、小中正产生后,由中央分发一种人才调查表,在该表中将人才分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此表由各地大小中正以自己所知将各地流亡人士无论是否出仕皆登记其上,表内详记年藉各项,分别 品第,并加评语。小中正襄助大中正审核后将表呈交 吏部,吏部依此进行官吏的升迁与 罢黜。此项制度使得当时的官吏选拔有了一客观标准,此标准其实依然是采取地方群众舆论和公共意见,保留了汉代 乡举 里选的遗意。九品中正制的实行一方面解决了选拔官吏无标准的问题,使当时一时间吏治澄清。另一方面缓解了中央政府与世家大族的紧张关系,促成魏晋实现全国的统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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