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简称《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61年签署的条约。主要保证了缔约一方在战争状态时候,对缔约另一方进行全力军事及其他援助。
《中朝友好互助条约》于1961年7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 金日成在北京签订   。同年8月23日,经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于8月30日经时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批准,双方于1961年9月10日在 朝鲜首都 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1961年9月10日起生效。条约经过两次续期延长,现今有效期至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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