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简称《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61年签署的条约。主要保证了缔约一方在战争状态时候,对缔约另一方进行全力军事及其他援助。
《中朝友好互助条约》于1961年7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
金日成在北京签订
。同年8月23日,经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于8月30日经时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批准,双方于1961年9月10日在
朝鲜首都
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1961年9月10日起生效。条约经过两次续期延长,现今有效期至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