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团体,又称“非法人单位”。是指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同,它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准许其从事某种业务活动时即可成立,不一定具有独立的财产、一定的营业机构和组织章程。在中国,通常认为可包括:(1)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2)个人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伙型联营组织;(3)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尚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事业单位;(4)未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组织。中国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承认依法成立的非法人团体的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在国外,苏联立法和理论否定非法人团体的当事人资格;
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和理论则一般承认非法人团体的当事人资格,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人的社团或财团,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得以其名义起诉或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