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刺史]的解释
刺史,又称 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 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
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 监御史(监郡御史)。
汉初复置。 文帝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 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
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 皇权,澄清吏治,促使 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  
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 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西汉中后期由 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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