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解释
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是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科学谋划原中央苏区及周边地区振兴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以原中央苏区为核心,统筹考虑有紧密联系的周边县(市、区)发展,规划范围不等同于原中央苏区范围。规划范围包括:湖南省 醴陵市、江西省 赣州市、 吉安市新余市全境及 抚州市上饶市宜春市、萍乡市、 鹰潭市的部分地区,福建省 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全境及 漳州市泉州市的部分地区,广东省 梅州市全境(含梅州市 梅江区梅县区兴宁市五华县丰顺县大埔县平远县蕉岭县)及 河源市潮州市韶关市的部分地区*,规划总面积21.8万平方公里,2013年末总人口4748万,地区生产总值14650亿元。
本规划是指导上述区域发展的行动纲领和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为201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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