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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解释
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是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2〕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科学谋划原中央苏区及周边地区振兴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
规划以原中央苏区为核心,统筹考虑有紧密联系的周边县(市、区)发展,规划范围不等同于原中央苏区范围。规划范围包括:湖南省
醴陵
市、江西省
赣州
市、
吉安市
、
新余市
全境及
抚州市
、
上饶市
、
宜春市
、萍乡市、
鹰潭市
的部分地区,福建省
龙岩市
、
三明市
、
南平市
全境及
漳州市
、
泉州市
的部分地区,广东省
梅州市
全境(含梅州市
梅江区
、
梅县区
、
兴宁市
、
五华县
、
丰顺县
、
大埔县
、
平远县
、
蕉岭县
)及
河源市
、
潮州市
、
韶关市
的部分地区*,规划总面积21.8万平方公里,2013年末总人口4748万,地区生产总值14650亿元。
本规划是指导上述区域发展的行动纲领和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为201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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