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收入是因为使用了别的经济主体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土地、专利权、版权、特许权,以及其他类似的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收入的转移。财产收入的种类主要有: 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的利息及红利,使用土地、版权、专利权及类似权利的租金和
特许权使用费净额等。利息、红利、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流量应在其额定支付(收取)的日期记录。利息是由银行存款及其他存款、汇票、债券、期票及其他贷款、应收和应付帐款、商业预付(收)款和分期付款的消费者欠款以及居民户在
人寿保险准备金及养老金基金中的产权等所带来的财产收入。红利是按支付股东实际数额来确定。租金是出租或租入土地的租金净额。特许权使用费,属于使用别的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主要按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计算。财产收入转移的形式依一定经济机构的结构和部署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