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制资本是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基本纲领之一,资产阶级民生主义的资本纲领。早在1905年孙中山就有了“节制资本”的思想萌芽,提出中国要“采用欧洲的生产方式”,又要“避免其种种弊端”(《孙中山全集》 第一卷272—273页)。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大力提倡大企业国有,并于1921年提出民生主义就是要解决“土地”与“资本”两个问题。1924年国共合作时,他又进而正式提出“节制资本”,并把它与“平均地权”并列为民生主义的两大基本纲领。“节制资本”的基本内容是发达国家资本和节制私人资本,把“不能委诸个人及有独占性质”(《实业计划》) 的企业收归国家经营,对私人资本则采取既保护、鼓励又加以限制的政策,防止其操纵国计民生。孙中山认为资本主义文明的发展,“有善果,也有恶果”(《孙中山全集》第一卷327页),实行节制资本,就可以取其“善果”,避其“恶果”,做到既振兴实业,开发富源,又防止资本主义发展的流弊。并且认为,在国为“民国”的条件下,实行企业国有就是实行社会主义。但是,
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孙中山所要建立的“民国”是资产阶级的共和国,所以实行企业国有并不是实行社会主义。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孙中山提出民国应“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并明确规定在应收归国有的企业中,包括外国在华企业以及制定劳工法,改善劳工生活条件等,使“节制资本”有了新的内容,但其性质仍然没有超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