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
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一定数量的金额征收的一种行为税。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代征代缴义务人。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的金额(包括莱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人民币200—500元;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该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时,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代在人应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税款,交地方财政。并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的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征税款金额的大小,在规定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个别需要免税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