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是一个多元、模糊而又复杂的概念,理论界往往回避给出一个定义。原因之一是:社会福利的产品、对象、功能或目标等属性往往不确定、不清晰,并且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对其进行定义既可以从广义、也可以从
狭义的角度出发,但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解释似乎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Titmuss将社会的全部活动分为两大类:以赢利为目的的市场活动和以提供福利为目的的、集体性的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活动(1963),根据这一定义,所有非市场性活动都属于社会福利活动(Dolgoff,Feldstein&Skolnik,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