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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的解释
特别市是部分国家采用的
行政区划
,通常由
中央政府
直接管辖、或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城市,后来在
1930年
国民政府
公布《市组织法》后,改称院辖市,受
行政院
管辖。
1948年
《
中华民国宪法
》公布后,改称直辖市。特别市是1930年以前中华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由国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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