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交易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牲畜头(匹)的成交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属流转税类。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3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为购买牲畜者。税率为5%。由纳税人在购买牲畜成交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代征代缴义务人,并规定代征代缴办法。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和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持有乡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配种站、种畜场(站)购买的种畜和科教用畜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需要免税的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