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是指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及银行信贷制度向银行借入的各种流动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办法规定,流动资金借款种类有: (1) 定额借款。指企业按国家核定的流动资金定额从银行取得的借款,曾采用过三种形式,即按流动资金定额的一定比例,向银行申请借款;按流动资金定额减去自有流动资金和定额负债额后的差额向银行申请借款;按流动资金定额减去定额负债额后向银行申请借款。(2)超定额借款。指企业为解决季节性和临时性原因造成超过定额的流动资金需要,而从银行取得的借款。企业需事先提出计划,并需按计划使用,有适用适销物资保证,借款到期或借款条件消失,要及时归还和支付利息。(3) 结算借款。是企业为解决采购、销售过程中结算在途资金的需要而从银行取得的借款。其他还有进口原材料短期外汇借款,引用技术借款、积压物资借款等,各项借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严格履行银行规定的制度和手续,按计划借款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必须有物资保证; 借款必须按期归还,流动资金借款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弥补亏损和其他财政性开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