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欧洲法院]的解释
欧洲法院(英文版欧盟条约里正式名称:Court of Justice。一般为了辨识,会加个官方所无的形容词: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根据 欧盟法律欧洲联盟的最高法院,掌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审上诉,以及特殊案件的一审。作为欧盟法院的一部分,其负有解释欧盟法律和确保其在各欧盟会员国间能被平等适用的任务。
1952年,欧洲法院于 卢森堡市设立,其法官由各个欧盟会员国所推派的法官组成(现有28名 法官,另外尚有9名佐审官),通常一个案件的审理,可能由3个、5个或15个法官加以审理。
2018年12月10日,欧洲法院裁定 英国可以单方面撤回其递交给欧盟的“脱欧”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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