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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地区行政公署]的解释
梅县地区行政公署
,1979年4月,中共广东省委决定撤销梅县地区革命委员会,设立梅县地区行政公署,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
派出机关,代表省政府对所辖各县市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并负有领导职能,管辖范围为梅县、兴宁、五华、大埔、丰顺、蕉岭、平远、梅州市(县级)。地区行署驻梅城镇。
1988年元月,经国务院批准,原梅县地区改为梅州市(地级),实行市管县体制,辖梅江区、梅县、兴宁、五华、大埔、丰顺、蕉岭、平远7县1区。市政府机关设在梅江区江南署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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