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议会最早成立于1947年。根据1947年颁布的王国宪法,在国王下设王家议会、国民议会和王国议会。王家议会负责处理王位继承相关事宜,国民议会和王国议会系通常意义上的议会两院。1953年柬埔寨独立后,保留
君主立宪制,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王国议会组成。1970年,
朗诺发动政变,废黜
西哈努克,成立“高棉共和国”,撤销议会两院,代之以制宪大会。1975年,
红色高棉推翻朗诺政权,于1976年颁发新宪法,改国名为“民主柬埔寨”,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为柬埔寨最高立法机构。1979年,越南侵柬后扶植建立金边政权,又称“柬埔寨人民共和国”。1981年,柬埔寨举行全国普选产生国会,国会是最高代表机构、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1991年《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在
巴黎签署后,1993年联合国驻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主持首次柬埔寨全国大选,产生制宪会议,1993年柬埔寨王国新宪法颁发后,制宪会议即转为国会,系全国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