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为中国大陆对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
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所在地设立的,用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文物保护单位都是古代科学技术信息的媒体,对于
科技史和科学技术研究有着重要意义。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及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最早是1956年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出来的,1961被写入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被写入了《文物保护法》。实践证明,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作为文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的制度,是符合我们国家国情的,这个制度制定以来,对我国文物的保护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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