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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专项编制]的解释
根据中央决定,1982年11月10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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