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罪(War Crime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违反
国际社会中一般公认的关于
武装冲突的
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行为。
国际刑法中
战争犯罪的一种。战争罪并不是不加区别地笼统地反对一切战争,而是禁止武装冲突中的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不人道行为。1949年8月12日的
日内瓦公约,确立了改善
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和保护平民的原则。1977年又通过了两项附加议定书。1974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儿童宣言》,这些文件规定了战争罪的表现形式,如故意杀害战俘和伤病人员,对他们施加
酷刑和折磨等不人道待遇,强迫战俘参战或反对其本国,扣押平民,破坏无军事价值的
民用建筑、
历史文物或宗教
古迹,拒不给予应受保护的战俘和
平民以公平的审理,将本国
国民送往占领国长期定居,对妇女儿童施加
暴行、
监禁、
拷打、射杀、集体拘捕、集体惩罚,毁坏住房,
强迫迁移等等。凡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即为战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