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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法]的解释
市易法(shì yì fǎ),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
宋神宗
熙宁
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
汴京
设都
市易司
,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
元丰
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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