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理院]的解释
大理院,官署名。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 大理寺设。掌申辨冤枉,审判定罪,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统一法权。置正卿一人,少卿一人。北洋军阀政府沿用。后改称最高法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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