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享有对土地的
经营管理权,但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权利、责任和利益的承包合同,由农户自行安排各项生产活动,产品除向国家交纳
农业税、向集体交纳积累和其他提留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农户承包集体的基本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自主经营,包交国家和集体应得的各项费款,其余产品或收入归承包户所有。这项制度最早与1962年在山东等地、1971年至1976年在福建等地短暂实行过,最终因为文革原因而没有完全推广。文革结束后,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重新实行,收效很大,进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飘向全国各地。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变农民生产积极性低下状态,结束农村集体耕作的弊端。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包干到户的体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包干到户的体制下,虽然土地国有的性质没有改变,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在长期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部分生产资料私有化的情况。其次,虽然生产队在包干到户实施的初期依然存在,但其功能已经很大程度上削弱。生产队不能对农业生产进行统一的计划和安排,由於土地的分裂,一些大型的农机具和新的增产技术措施也无法推广,集体劳动协作力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