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交特权]的解释
外交特权是国际法上给予外国使馆及外交官的特别保护和待遇的总称。 使馆的特权主要表现在馆舍不可侵犯、公文档案不可侵犯;外交官的特权主要表现在人身和名誉不可侵犯、司法管辖豁免、捐税和劳务豁免。关于外交特权的根据,主要有三种学说:(1)治外法权说。拟制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土之外;(2)代表性说。认为使节是君主或国家的代表,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使节应享有外交特权;(3)职务需要说。认为使馆及外交人员的特权是执行职务的需要。《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职务需要说,同时也考虑到外交人员的代表性。享受外交特权的人员范围是外交代表,外交代表的特权从为赴任而进入接受国的国境时开始,到其职务终了而离开接受国时终止,但若外交代表早已于任职之前到达接受国,则其特权在其职务通知接受国外交部以后才能享受,同样,若外交代表职务终了后的合理时期结束时仍未离开接受国,则其特权消失。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前往就任或返回本国途经第三国时,可享有过境所必需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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